压力表景观灯径向接触轴承日前,许昌市道交委发布通告,将对许昌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含魏都区、建安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的电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发放普通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绿牌)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B17761-2018)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发放其他电动车标识牌(黄牌)。
许昌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关于在中心城区实施电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改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遏制和预防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2019)184号)河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公交办(2020)33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研究,对市中心城区电动车安装标识牌,纳入规范化管理。
许昌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含魏都区、建安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组)等为辖区居民安装电动车标识牌。
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至少需提供两个联系方式(所有人及其他家庭成员)
出示以上证件证明,由工作人员采集相关信息后,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可按规定发放普通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绿牌);对于已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B17761-2018)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可按规定发放其他电动车标识牌(黄牌)。对于安装黄牌的电动车,车主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明的,需备注说明相关情况。
1.请广大群众尽量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B1776-2018)中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和已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
2.市政府已安排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电动车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将适时启动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之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继续使用和上道路通行,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将予以淘汰,不得上道路通行。请全市电动车生产企业尽快通过转型升级或整合重组,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正规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全市销售企业和商家要尽快消减库存,不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3.2021年7月20日之后,销售商家须随车安装电动车标识牌后方可销售。
6.对电动车未安装标识牌、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适时进行媒体曝光,并将信息抄告市文明办。
7.各机关、企事业团体、学校要严格单位出入管理,对电动车未安装标识牌、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不得进出单位办公区。
对电动车实行规范化管理,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广大市民朋友们要积极主动配合,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打造我市智慧许昌和文明许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